《深圳市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
为持续推动我市科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科研基础设施和科学仪器相关共享文件要求,按照市领导批示精神,市科技创新委与市发展改革委在充分调研相关单位需求和借鉴北京、上海等地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先进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围绕组织机构、部门职责、评审与评议、考核评价及奖惩措施等方面,结合深圳实际,进一步完善和创新,联合起草了《深圳市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主要包括总则、机构与职责、评审与评议、开放与共享、考核与奖惩、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科技设施、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及指导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一是建立市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协调机制,统筹规划深圳市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协调解决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成立科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议委员会,对新建科技设施和新购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以上仪器进行联合评议,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创新委。三是明确市发改委牵头负责科技设施开放共享的统筹管理和协调,市科技创新委牵头负责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统筹管理和协调,市财政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保障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的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共享相关工作。
第三章评审与评议。一是利用市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建设的科技设施及单台套价值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新建科技设施和新购科研仪器,科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议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联合评审评议。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新购科研仪器,由管理单位组织内部评议,市共享平台的科研仪器查重报告应当作为内部评议的必要内容。新购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新购科研仪器,由管理单位自行评议。二是评审评议及查重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审批建设、购置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开放与共享。一是明确科技设施和科研仪器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市共享平台公布并开展服务。二是管理单位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时与用户签订协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者比例。三是增加科技设施和科研仪器退出机制,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一是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科技创新委按照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的不同类型,分别制订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按年度实施分类、分步考核。二是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达到共享服务要求的管理单位进行奖励或资助,同时对不履行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使用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优化配置。
第六章附则。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共建科技设施,组建专业的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机构,促进社会化服务,对纳入市共享平台统一管理的科技设施和科研仪器,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优惠。
三、政策要点
(一)加强管理机制。建立市级开放共享协调机制,统筹规划本市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二)强化开放共享。规范管理单位的科技设施开放共享,根据不同科技设施类别,所属技术领域,在方案中明确开放共享指标。
(三)鼓励多元投入。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共建重大科技设施,探索组建专业的服务机构。
(四)明确重点项目优先原则。强调开放共享优先对象,优先为国家、省、市级重大科研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提供共享服务。
(五)实施绩效分类考核。根据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不同类型,按年度实施分类、分步考核。
(六)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实现科技设施从建设到退出、科研仪器从购置到退出的全流程闭环管理目标。
四、关键名词解释
(一)管理单位
指科技设施与科研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
(二)科研仪器使用率
科研仪器年有效机时与标准机时的比值。
科研仪器年有效工作机时是指大型科研仪器用于科研、实验、检测、测试等科技活动的全年总机时,包括必要开机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必须的后处理时间,不包括空载运行时间。
(三)科研仪器开放率
纳入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对外开放的仪器数量与单位全部应开放大型科研仪器的数量比值。法人单位仪器资产明细中除老旧仪器、在线监测仪器、仪器配件、正在调试、存在特殊规定的仪器之外,全部应纳入深圳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
(四)工作机时
大型科研仪器用于科研、实验、检测、测试等科技活动的全年总机时,包括必要开机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必须的后处理时间,不包括空载运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