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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可转化科技成果评价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合肥市科学技术局 2022-11-22 13:14:30

2022年11月9日,《合肥市可转化科技成果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印发公布。现将《评价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4号)等。

二、出台背景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建立可转化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加速科技成果“三就地”,制定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4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牵头起草了《评价办法》,并多次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开发区,部分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融资机构、孵化载体等单位意见,同时在市科技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本次印发的《评价办法》。

四、主要目标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建立可转化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服务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成果“三就地”。

五、主要内容

《评价办法》共14项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条至第三条,总则。概述文件制定依据、可转化科技成果来源及形式、可转化科技成果评价结果用途。

第四条,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团队、技术水平、市场前景、转化风险等4个一级指标,团队能力及参与度、知识产权清晰度、成果技术创新性、先进性、成熟度等7个二级指标。

第五条,评价形式。根据可转化科技成果的类型,主要采取现场评价(会议评价)和网上评价,探索市场检验评价、检测报告评价、线上工具评价等辅助评价,以及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

第六条至第八条,组织实施。可转化科技成果评价按照委托受理、制定方案、组织评价、会议审议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评价支持。建立等级评价机制,依据可转化科技成果评分,分为“A级”“B级”和“C级”;建立市可转化科技成果库,获得“B级”及以上的可转化科技成果,纳入市可转化科技成果库,在申报政府基金、科技政策时优先给予支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可转化科技成果评价结果和可转化科技成果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附则。主要明确了解释权、有效期等。

六、创新举措

一是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多维度方式,对可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包括技术团队、技术水平、市场前景、转化风险等评价指标。

二是探索依托安徽创新馆、市科创集团等企事业单位先行先试,建立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心,为加快科技成果“三就地”提供载体和平台。

三是以服务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为初衷,以政策支持和基金投资为手段,以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为导向,鼓励高校院所积极参与成果评价,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导创新资源集聚,尽早发现、尽快实现科技成果价值。

七、下一步工作

依据《评价办法》,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为政策支持、基金投资等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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