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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扩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范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09-01 11:17:31

一、编制背景

2020年5月,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在全国40家高校院所率先开展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工作,我省5家单位承担试点任务(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省农科院、中国水稻所)。2022年1月,科技部、浙江省政府印发的《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科技创新行动方案》(国科发区〔2022〕13号),明确要推动赋权试点工作扩大至全省域,制定责权利相匹配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

二、编制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部署以及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在5家单位探索试点以及调研学习广东、上海、江苏、湖北等地做法的基础上,省科技厅等部门牵头起草了《浙江省扩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范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先后多次与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开展调研交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并对《实施方案》开展了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由总体要求、试点主要任务、试点范围和申报流程、组织实施4个部分组成。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技创新和人才强省首位战略,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按照“创新制胜、变革重塑、激励引导、实绩实效”基本原则,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产权激励,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主要目标是在前期试点基础上,逐步将赋权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全省域,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二)试点主要任务。主要从7个方面提出了18条试点任务。

1.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一是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以赋所有权。二是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双方应合理约定成果权属比例、转化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三是团队内部应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2.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一是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二是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

3.强化赋权试点全过程管理和服务。一是建立赋权改革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制定赋权改革管理办法细则,依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安心屋”场景应用开展赋权审批管理。二是赋权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定期总结转化实施情况,及时、主动向所在单位提交赋权科技成果转化进展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三是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

4.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一是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 70%,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 5%。二是试点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应及时足额发放给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单位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5.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一是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依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安心屋”和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平台开展成果披露、审批和公开交易。“安心屋”内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以及成果直接或者指定持股平台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权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二是试点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试点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三是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时,可由成果完成人(团队)自主决定成果转化价格或基准价格、转化方式、定价方式,经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安心屋”进行审批、交易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6.建立尽职免责机制。一是试点单位领导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二是各地方、各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容错和纠错机制,探索通过负面清单等方式,制定勤勉尽责的规范和细则。三是完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机制,可依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安心屋”进行无感监管、审慎包容监管、触发式监管。

7.充分发挥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作用。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转移人才队伍建设,为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展专业化服务,让科研人员专注于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聘体系和职业晋升通道。

(三)试点范围和申报流程。一是明确试点范围,省内或中央在浙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国企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均可提出试点申请。试点期限自批复之日起3年。二是明确申报流程,意向单位依托“安心屋”应用报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方案》,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论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科技厅发文明确列入试点。

(四)组织实施。一是加强党的领导。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改革创新重要论述作为开展改革试点工作的根本遵循,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构建以改革试点为抓手的党建统领、整体智治体系。二是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积极研究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改革试点的动员服务工作,确保改革举措扎实落地。三是加强监测评估,试点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赋权改革试点情况报告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指导,定期开展评估。四是加强宣传推广和培训,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改革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推广,不断扩大试点溢出效应。

四、生效日期、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生效日期:2022年9月29日

解读机关:省科技厅

解读人:省科技厅成果转化处 卢顺平

联系方式:0571-87054045

官方客服(周一至周五:8:30-17:30) 010-82648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