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解读
为提升我市科技创新水平,进一步增强高质量科技供给,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沧州市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沧政办字〔2021〕11号)。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持续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加大科技创新财政投入,着力优化创新生态,全市科技创新能力水平逐年提高。
在此基础上,为了推进全市科技创新能力再上新台阶,给全市“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科技支撑,市科技局参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文件,在深入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沧州市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于2021年2月2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解读
《沧州市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分为6部分,共15条措施,涵盖了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主体培育、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的内容,目的是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全面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方面
主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加快培育发展技术要素市场,推动各类创新资源加速聚集,激发释放各类创新主体活力。一是为鼓励支持我市高校、科研院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研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最大限度地激发科研人员科研动力和创造力,我们对改革政策制定及落实情况突出的单位给予不少于50万元的支持,引导他们探索释放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新机制。二是创新科技金融服务,鼓励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等,分别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天使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对其在实际完成投资三年内因被投企业破产而导致投资损失的,给予不超过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20%的补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三是培育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加快促进技术转移转化。对外输出技术合同和吸纳技术合同给予后补助。
(二)创新平台建设方面
为进一步提升创新平台的研发能力和服务水平,《政策措施》重点围绕着重大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和创新服务载体建设三个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支持政府引导、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单位、行业龙头企业联合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同时,明确提出“对央企、国企、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等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全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并引入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不低于500万元支持”,进一步聚集高端创新资源。
(三)创新主体培育方面
《政策措施》在继续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服务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鼓励支持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例如提出了“对新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按单位获得国家支持经费的15%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域内企业积极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一批“国字号”科技项目,使其逐步成为创新要素集成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生力军。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
主要是在科技成果奖励项目和农作物新品种培育推广两个方面进行支持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激发全市研发机构和人员的创新积极性,提高我市科技成果质量。在农作物新品种培育推广的支持上,重点强调了“按照农作物新品种的推广面积、效益等应用情况给予后补助,促进新品种的培育和推广应用,提高农业效益。
(五)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方面
去年,我市已经印发了《“智汇沧州”人才立市十条措施》,其中对科技创新人才的引进有着明确的任务分工,此次《政策措施》是在落实“智汇沧州”人才立市十条措施的基础上,强调了“支持鼓励国内外人才及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资金到我市创新创业、转化科研成果的给予不少于100万元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旨在打造高水平创新队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六)保障措施方面
该部分主要是列出了落实好《政策措施》所必需的组织保障、资金保障和政策保障,以确保各项政策能够落实、落地、落细。
《沧州市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立足当前,围绕科技创新面临的人才、技术、资金等现实问题,以我市现行有关科技创新的政策文件作为支撑,力求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以“政策杠杆”激发科技创新的活力,全面提升全市科技创新水平,进一步增强高质量科技供给,为促进我市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