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喀斯玛汇智科技服务平台

服务热线: 010-82648522

首页 > 创业服务 >资讯详情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鼓励创新创业孵 化平台建设政策

来源: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 2022-06-29 10:10:43

一、主要任务

(一)支持对象

1.支持的创新创业孵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核算关系均在示范区域内,经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备案,财务制度健全,并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双创孵化工作的独立法人单位。域外双创孵化平台,经示范区管委会审定签约为"飞地双创孵化平台"的,依双方约定享受部分奖励政策补助。

2.平台主要功能是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吸引新型人才。

(二)支持政策

1.平台建设运营补贴

运营补助。鼓励孵化平台创新运营管理模式,提升创业服务能力,为创业者提供良好办公场所服务。对创业孵化平台年接纳入驻企业50家以上,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60%的水、电、供暖、网络等年度运营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对创业孵化平台年接纳入驻企业30家以上,面积达到5000(含)-10000平方米的,给予50%的水、电、供暖、网络等年度运营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年接纳入驻企业20家以上,面积达到1500(含)-5000平方米的,给予40%的水、电、供暖、网络等年度运营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年。被备案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平台的,运营经费补助在上限内分别上浮20%、10%。

2.提升服务能力补贴

(1)鼓励平台提供创业相关服务。平台通过集中购买为创业者和在孵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技术服务以及工商、法律、财税、金融、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按照平台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个平台年度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引进创业导师。对平台聘任专职创业导师服务满一年且考核合格,并经示范区产业发展局认定的,按照每聘任一位专职创业导师3万元的标准给予平台一次性补助,每个平台的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投资在孵企业补助。鼓励平台投资本机构对在孵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对签署正式《投资协议》的,按照年度实际投资额10%给予投资补助,每家机构年度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4)服务诚信创业团队。平台免费提供创业空间,支持示范区诚信企业、诚信家庭、诚信大学生或5人以上大学生团队开展创新创业,给予平台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入孵团队人均办公面积不超过10平米,每平米租金不超过示范区对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办公场所的同期补贴标准。每个平台申请补助不超过20万元/年。

(5)鼓励融投资机构提供金融支持。示范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为具备条件的孵化平台、在孵企业及孵化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3.双创氛围补贴

(1)鼓励平台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对平台组织、举办开放式创新创业论坛、创业大赛、嘉年华等活动并经过示范区产业发展局批准备案并实施的,对实际发生费用给予30%的补助,年度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孵化企业参与创新大赛。在孵企业参加省级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并进入复赛,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被推荐至国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在孵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同一个参赛企业同时参加省级大赛复赛并被推荐至国赛的,取最高补助,同一平台申请参赛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孵化成果奖励

(1)平台认定奖励。对在示范区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双创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于获得省级双创平台奖励后,又被认定为国家级双创平台的,补足100万元认定奖励。

(2)支持平台参与总部经济建设,对于满足相关条件的平台,按照《辽宁省沈抚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暂行)》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地方综合经济贡献奖励政策扶持。

(3)在孵企业增量奖励。按照平台在示范区注册并纳税的实际入驻(不含虚拟注册)在孵企业增量给予奖励,以首次申报注册创业企业数为基础,每年按实际新增数,以5000元/家标准给予平台在孵企业增量奖励,年度最高20万元。

(4)孵出企业落地奖励。孵出企业在示范区落户发展3年以上、年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并稳定盈利的,按每家企业5万元标准一次性奖励孵化平台,年度最高奖励50万元。

(5)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孵出企业3年内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总部注册、税收所在地在示范区,按照每家企业10万元给予孵化平台一次性奖励,年度最高奖励50万元。

(6)孵出企业上市奖励。孵出企业5年内成功上市,且总部注册、税收所在地在示范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该平台一次性奖励: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1家企业,奖励50万元;在国内(包括香港地区)主板上市1家企业,奖励100万元。

二、实施步骤

(一)平台备案

1.备案条件

(1)发起者和运营者,应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其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相关的行业背景和资源,团队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2)具备相对完善的服务设施,总面积1500平米以上,其中供在孵企业使用的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0%以上。

(3)具有不少于3人的专职创业指导专家,除创业指导专家外,建立不少于5人专职服务团队,并制定清晰的工作流程、完善的导师辅导制度。

(4)举办各类创业导师授课、创业训练营等培训,开展投资路演、宣传推介等活动,组织参与各类创新创业赛事,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展示平台,年度组织各类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10次。

(5)已实际入驻创业团队、企业20家以上。

(6)示范区内国家级、省级双创孵化平台,可直接申请备案为示范区双创孵化平台。

(7)对于新招商引进的平台,在企业做出备案条件承诺后,经示范区管委会审议通过,首年度享受示范区双创孵化平台待遇。

(8)备案有效期一年,已备案平台年度考核合格,自动获得下年度备案资格。

2.备案程序

(1)平台正式运行满三个月后,向示范区产业发展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按照备案条件提交申请材料和年度工作计划。

(2)示范区产业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确认。

(3)确认结果符合备案条件的平台,在示范区官方网站进行五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予以备案。

(二)政策兑现

1.本方案对同一平台的建设运营补贴、提升服务能力补贴、营造双创氛围补贴,自备案之日起,连续给予三年支持,孵化成果奖励长期支持,扶持政策单一平台年度补助上限为500万元。

2.飞地孵化器自身孵出企业入驻示范区,以双方约定比例兑现孵化成果奖励政策第4-6条,单一平台年度奖励上限为200万元。

3.企业入孵多家平台的,根据入驻时间长短及孵化企业意愿,确认唯一奖励平台。

4.平台补助资金原则上采取后补助方式执行,对示范区主导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平台,报经示范区管委会审定后,可申请提前使用补助资金。

5.本方案政策兑现按照示范区主导产业政策兑现流程执行。

6.本方案与示范区其他政策不一致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获得补助资金的涉税支出由平台自行承担。

(三)管理考核

1.孵化平台运营机构自获得我区政策支持之日起,须在示范区正常经营五年及以上。倘若平台未满五年进行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没有正常营运或者搬迁至外区,或将税务、工商等关系转至外区,必须将已经享受的所有扶持资金全额退还示范区。

2.平台享受补助期间,应每季度向示范区产业发展局报送入驻团队和工作完成情况。示范区相关部门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平台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备案资格,提前使用补助资金的平台,需将已经享受的本年度所有扶持资金全额退还。

3.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终止备案资格,并于三个月内须将已经享受的扶持资金全额退还,二年以内不再受理其备案资格。拒不退回补助资金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1)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2)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3)已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孵化性质发生改变的;

(4)不履行服务承诺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本方案行为的。

官方客服(周一至周五:8:30-17:30) 010-82648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