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根据《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1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暂行)的通知》(青政办〔2018〕155号)等文件精神,规范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发按照“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的原则,针对优势产业、重点行业和民生领域科技需求,重点支持省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引进转化,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实现突破,支撑供给侧改革、培育发展新动能,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主要包括企业研究转化与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国际科技合作和科技援青等子专项。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减或调整子计划专项。
第三条 企业研究转化与产业化专项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针对企业科技创新需求,开展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转化与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和行业技术部门针对产业、行业性公益技术问题和区域科技创新需求,通过产学研结合的方式推进先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统筹考虑我省科技创新的长板和短板,通过开展国内外技术和创新平台合作等方式,促进我省优势技术走出去,国外优势技术和人才引进来,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科技援青专项支持本省高校、科研单位、产业园区、企业与援青省份合作开展先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联合攻关、创新平台共建和科技管理人才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实施
第四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围绕部省会商、东西部科技合作、省委省政府重点任务以及科技创新规划部署,通过前期调研、需求征集、委托第三方机构深入挖掘科技企业创新需求,凝练形成下一年度申报指南,公开发布。指南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五条 重点研发与转化项目实行全年公开申报,通过“青海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提交。省科技厅按照指南要求,每季度对申报项目经过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开展论证评审、形成拟立项项目建议、对拟立项项目进行汇总分析平衡等程序后,纳入项目储备库,并根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到位情况分批下达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
重点研发与转化项目牵头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除以“揭榜挂帅制”公开征集项目外,原则上须在青海省内注册满一年以上、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
(二)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研发工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有稳定的研发投入,能够为项目实施提供配套资金、人员等保证;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省科技厅按照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和项目库出库项目经过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开展论证评审、形成拟立项项目建议、对拟立项项目进行汇总分析平衡等程序后,按照年度经费预算下达年度计划。亦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开展项目评审、推荐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立项、监督检查、验收、经费预算等环节采取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应科学、客观、公正地参与项目咨询、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开展工作的情形,相关专家须回避。
第八条 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引导作用,带动全社会科技投入。以企业作为主要牵头单位的项目,主要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除转制科研院所外,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应达到所申请财政资金的1倍以上。对于企业开展的公益性技术研究,可根据实际需要,以前补助方式支持。
第九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在项目立项后,项目牵头单位需在20个工作日内与省科技厅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待合同签订后,拨付资助经费。
第十条 重点研发与转化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海省科技计划和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项目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牵头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到期3个月前提交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成员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牵头单位审批,并在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相关变更。
第十三条 项目牵头单位不得变更。项目参加单位更换或增减须经项目牵头单位与原有参加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后报牵头单位批准,并在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相关变更操作。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变更。因工作调动、出国(境)、伤病、亡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可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后的负责人须符合项目申报时相关条件。须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省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规划与资源配置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后,提交厅务会研究批复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项目名称、主要研发内容、关键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及成果指标等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非主要研究内容和核心指标确需调整的,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会同专家审定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厅领导审定后,报厅规划与资源配置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延期验收由项目牵头单位批准,在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相关变更申请,项目主管部门通过上传的审批资料备案。项目执行期内只可延期一次,无不可抗拒因素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合同变更内容经批复同意后生效,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时作为执行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内,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在研究方向不变和不降低研究指标的前提下,自行对技术路线作出调整。
第十九条 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终止或撤项: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研究内容无法完成;
(二)自筹资金或其他配套要素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三)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建设或装备开发已不能继续实施;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五)项目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六)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需要终止的项目,须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科技厅研究批准后执行。必要时,省科技厅可根据实际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终止。项目进入终止流程后,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并经具备科技计划项目审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省科技厅组织技术、财务专家核定后,视情况退回全部或剩余经费。
第四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条 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项目实行网上年度检查备案制度。项目牵头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前通过“青海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编制并提交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相关信息表。有结转经费的,须对年度结转经费编制年度绩效目标。当年立项执行期不足3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时上报相关年度报告材料、不接受监督检查以及变更事项不按照程序提交报告的项目单位,要求项目牵头单位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的,视情节分别给予终止、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牵头单位及项目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重点研发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对于科研失信行为,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按《青海省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违法违纪的,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直接终止科技计划任务并将全部资金按原渠道退回,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研发与转化计划项目牵头单位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并完成验收。项目验收由牵头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验收材料,经审核后,由省科技厅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综合验收。科研经费100万以上项目,不单独进行财务验收,由具备科研经费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经费使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认定经费使用合理后进入技术验收环节。实行经费管理“包干制”的项目,须据实填报项目支出明细。对于产业化项目和推广示范项目在整体验收前,须形成现场验收报告。整体验收工作可采取验收专家组一般由5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
第二十五条 重点研发项目验收结论分为优秀、通过验收、基本通过、不通过验收。
(一)牵头单位全面完成了计划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任务,且科技成果具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经费使用合理的,为优秀。
(二)完成项目核心指标,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率在80%及以上,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
(三)项目核心指标未全面完成,但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率达到80%的,为基本通过验收。
(四)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核心指标未全面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率不到80%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3.未经申请批准或备案,项目牵头单位、负责人、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考核指标等发生变更的;
4.超过项目批复或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3个月以上未完成的;
5.财务验收或财务审计未通过的。
验收不通过项目,经委托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组织技术、财务专家开展评审核查后,结合评审意见,依据任务完成度退回不合理支出和剩余经费。后补助项目补助资金不再拨付。
基本通过项目,结余资金须原渠道退回,两年内不予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项目由专家核定工作量,根据工作量完成比例给予适当补助或不予补助的决定。
验收结论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和牵头单位将纳入科研诚信“红名单”。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存在违反规定的,按照《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六条 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需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3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整改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提出复议申请或复议不通过,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11号)要求,适时对在研项目和已验收项目开展总体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符合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条件的项目,须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要求,进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三十条 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密重点研发项目的组织实施,应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6月26日。原《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等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科发政〔2016〕164号)中《青海省重点研究与转化计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