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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2-12-01 13:29:51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公开、公正和科学,现将《海口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实施,请贯彻执行。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2022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海口市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海南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规定》(琼府〔2019〕22号)以及《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科规〔202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海口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组织实施,由本市注册登记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终止、监督评估以及政策性补助的申报、核实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市科工信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市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综合协调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指南的编制与发布。

(二)负责年度科技计划资金预算的编制和申报。

(三)负责项目立项、签订任务合同书及综合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项目申报、评估评审、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考评等工作。

(五)对项目实施和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获得项目立项、承担项目具体实施任务的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实行项目法人单位责任制,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落实相关保障条件,匹配足额经费,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完成任务合同书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

(二)严格执行海口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各项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接受市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必要的项目实施情况统计表等。

(四)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提出项目变更和终止申请。

(五)按期完成项目验收,按要求编报科技报告、验收报告等。

(六)加强科研档案管理,做好项目全过程档案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七)管理和保护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引入专家咨询、评审机制,在项目立项、中期评估、项目验收、项目终止等环节组织专家咨询、评审活动。专家职责如下:

(一)遵守与咨询、评审工作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二)准确把握项目资助政策和评审标准。

(三)独立、客观、公正地做出专业判断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计划设立与项目分类

第八条 海口市科技计划主要由以下计划类别构成: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项目、创新引导项目。市科技计划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和完善。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项目研发投入在500万元以上。聚焦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坚持目标导向,重点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推动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益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开发重大创新产品,转化重大科技成果,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

重点研发项目。项目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聚焦产业发展和民生改善,围绕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社会发展、乡村振兴、对外合作等领域,突出需求和应用导向,支持产业技术攻关和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示范,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科技支撑。

创新引导项目。按照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不同阶段的需求,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技术创新领域;以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后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基础条件与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激励企业加大自身科技投入,发挥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推动科技开放与合作,促进产学研融合发展。

对于已获得市科技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以及已获得国家、省级同类科技专项经费资助项目不再安排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九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要求、重点支持领域和组织方式等。建立科技项目管理新模式,探索开展“揭榜挂帅”项目遴选立项方式。

项目可单独申报或联合申报,申报条件详见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

十一 申报单位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但可按照就高原则择一申请。有在研项目的单位,在项目结题前原则上不得申报同一类型项目。

十二 项目受理

(一)市科技主管部门每年集中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以项目申报通知为准,自项目申报通知发布日至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

(二)项目受理实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项目申报材料须通过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结论为“受理”或“不受理”,应反馈项目申报单位。


第五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十三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建立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评审体系,项目评审同步开展预算评审,对竞争性较强的项目原则上采取异地评审。

十四 项目评审按专家评审、实地考察、行政决策等步骤依次进行。

第十 专家评审。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工作。每个专业组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不少于5位专家,根据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国内外同类研究比较)、项目的应用前景(预期成果和社会、经济效益)、项目的可行性(技术力量、资金、科研设施及管理水平等)、立项的科学依据及合理性、技术线路的科学性等指标进行评价,并给出项目A、B、C档次和相应分数(总分100分,75分以上的项目为推荐项目,60-75分为备选项目,60分以下为淘汰项目)。A档为推荐档,B档为备选档,C档为淘汰档,C档项目须给出淘汰理由,淘汰项目不进入实地考察程序。

第十 实地考察。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入选项目进入实地考察环节。

成立各专业实地考察小组,考察小组成员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2人、财务专家1人、项目主管科室选派至少2人组成,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由在专家库中抽取。

考察前由考察小组围绕以上内容研究确定具体考察指标及评分细则,项目考察总分100分。考察完成后由考察小组进行综合评分并研究提出考察意见,填写项目考察记录表并由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归档保存。综合评分低于60分的由考察小组统一意见后予以淘汰,淘汰项目不进入行政决策程序。

第十行政决策。由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情况,按综合评分(专家评审占60%,实地考察占40%)进行排序,综合考虑本市产业结构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以及年度财政预算等因素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拟立项方案,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重大、重点项目或单个项目资助金额超过200万元的提交市政府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公示立项。市科技主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拟立项项目。依据公示结果,发布立项通知。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项目,不予立项。

十九 签订合同。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海口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合同书)。立项文件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与科技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逾期不签订任务合同书的视同自动放弃,予以撤销立项。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十条项目承担单位需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企业承诺自筹资金不得少于项目总预算的70%,项目承担单位为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的须按不低于项目资助金额1:1比例配套研发经费。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从立项之日起追溯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项目执行期内(含追溯期)项目承担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可作为研发专项的配套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国家、省对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口径、预算编制及预算调剂权限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项目负责人应据实编制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间接费用按照管理费、绩效支出编制。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第二十三条预算评审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预算评审的因素。

资金拨付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方式。重大科技专项首期拨付项目经费的5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30%,通过验收后再拨付20%。重点研发项目首期拨付项目经费的50%,通过验收后再拨付50%。创新引导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财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按任务合同书要求落实自筹资金。对于项目承担单位的自筹资金,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作为自筹资金来源。联合研发项目,牵头单位按照项目研究进度,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第二十七条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七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二十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任务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项目期限从立项下达时间算起,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3年,重点科技项目、创新引导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2年。

 项目实施中,任务合同书确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资金预算总额、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时间等主要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市财政资助资金少于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额度时,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对项目主要内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市科技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由于特殊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对项目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调整任务合同书主要内容:

(一)因市场、技术或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建设、装备开发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合作单位)发生变更,或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发生重大改变的;

(三)项目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等特殊原因变动的;

(四)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

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在不改变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主要内容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进行以下调整,并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一)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二)对除项目负责人以外的项目组成员进行调整。

(三)对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费用调剂。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中期检查制度等监督管理。

(一)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于每年6月份前,向科技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二)中期检查制度。重大科技专项须进行中期检查和评估,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和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评估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照项目任务书,对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产出及效果、经费使用进度及合规性等进行评价。

评估结果分为A、B、C档。

1.按进度计划完成目标任务达到80%(含)以上的为A档;

2.按进度计划完成目标任务达到50%(含)—80%的为B档;

3.按进度计划完成目标任务不足50%的为C档。

中期评估结果为A档和B档的项目,结论为合格和基本合格,市科技主管部门继续支持项目实施;对存在重大问题和难以继续实施、中期评估为C档的项目,结论为不合格,市科技主管部门按重大事项审批程序审定后可强制终止项目。

(三)随机抽查制度。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评估、检查等活动,根据科研监督管理需要,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发生违规行为。

三十二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和科研伦理承诺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申报时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还应当签订科研伦理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对不签订承诺书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应进行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无正当理由未提交验收申请的,市科技主管部门可实施合同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项目执行实际情况提前申请验收。对逾期3个月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方可延期。一个项目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延期项目不再拨付项目剩余资金。 

第三十四条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书及其他附件材料。资助金额在30万以上(含30万)的项目,还应提交由承担单位自主委托具有资质的服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十五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或现场测试。根据专家验收意见,作出验收结论。

第三十六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终止结题。

(一)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完成度达80%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项目的约束性指标是指项目研发应当获取的符合相关标准或检测的样品、样机等目标产品,或约定的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预期性指标是指项目实施预期能够获得的成果,包括专利数量、论文数量、预期的经济效益指标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1)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约束性指标;(2)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问题;(3)未按规定提交变更申请、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调整项目研发目标任务等重要事项;(4)存在挤占、挪用、套取、转移专项资金,拒不提供会计资料,提供虚假项目结题审计报告及其他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5)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项目验收或存在其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结论为结题:(1)完成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完成度低于80%;(2)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预期性指标等,但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时提供了证据,经专家组认定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勤勉尽职,已按项目任务合同书要求开展相关研发工作,经费使用合理合规。“不可抗力因素”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结题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主管部门应终止项目及合同,予以结题(即无申请终止结题)。

(1)项目立项后,因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书签订或实施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超过一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2)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不提交结题申请的;(3)项目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4)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5)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第三十八条 根据项目验收结论分4种情形奖惩:

(一)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二)不通过验收的,终止项目合同,剩余经费不再拨付,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结余经费及不合理开支按规定退回财政。因第三十六条中第(二)中第(1)条造成的,不影响项目负责人的申报资格;由第三十六条(二)中除(1)外的原因造成的,3年内不受理项目负责人申报或参与的海口市科技计划项目,对其申报省级、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不予推荐。若经费使用严重违规的,5年内不受理项目负责人申报或参与的海口市科技计划项目,对其申报省级、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不予推荐。

(三)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和市场变化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市科技主管部门不拨付剩余经费,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结余经费及不合理开支按规定退回财政。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或科技计划管理制度造成终止或撤销项目执行的,记入不良信用管理。

(四)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弄虚作假通过验收的,追回已拨付的全部项目资金,将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记入不良科研信用档案,5年内不受理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申报或参与的海口市科技计划项目,对其申报省级、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不予推荐。

 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实施失败的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及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说明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取得预期成效,或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准予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列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第九章 信用管理与监督

十条 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及有关人员出现违法违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解除委托协议、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经费、终止项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管理或评审资格等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管理,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衔接,实施联合奖惩。对存在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其失信行为记入市科研信用记录,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技计划制定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与科研管理机制的衔接,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

第十章附 则

四十三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四十四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印发前立项、尚在实施期内的科研项目,可按本办法执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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