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来源: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09-19 09:47:12
浙科函政〔2022〕36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部署,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科技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10月16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科技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docx
附件: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9月14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 2022年9月15日印发 |